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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業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農業財團法人或設有獸醫學系之公私立大學。
二、設立滿三年。
三、全國性獸醫學會、獸醫師公會之會員中,獸醫師(佐)執業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農業財團法人需有承辦獸醫相關訓練、推廣業務之經驗二年以上。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填具申請書,並訂定包括下列內容之認證實施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其他可資證明符合前項規定之文件。
二、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資格條件審查、能力檢定測驗、登錄之變更及查核、訓練、繼續教育課程及時數、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之核發、更新、換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與認證有關事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實地訪查,法人、機構或團體應予配合,無故不配合者,得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