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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為進行田間試驗而於實驗室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
於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實驗室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依其危險群等級,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