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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