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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
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