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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
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
三、涉嫌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