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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處方使用。
前項處方藥品品目及其使用類別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