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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10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
、運送、操作應依標籤仿單推薦事項確實執行,並妥善登錄儲存、運送、
操作的狀況。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前項動物用藥品應有適宜的儲存設備及場所,主管
機關得派員查驗儲存設備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