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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錠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取未加錠衣之錠劑六粒置於崩解測定器中於攝氏三七度溫水中,三○分鐘內須完全溶解。特殊劑型者,依中華藥典或其他各國藥典之規定。
三、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錠劑二○粒分別稱定重量,並計算其平均重量,以每一錠劑之重量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各錠劑重量偏差有超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粒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者。
錠劑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
平均重量 差異百分率(%)
未滿一三○毫克者 一○.○
一三○毫克以上未滿三二四毫克者 七.五
三二四毫克以上者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