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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被檢乾燥豬丹毒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活菌數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每公撮內,須含有一億以上之豬丹毒活菌。
三、純度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之培養不得含有豬丹毒菌以外之細菌。
四、認定試驗:本劑使用量稀釋液,移殖於○.○五%叮啶黃瓊脂培地時,須有豬丹毒菌落發育。
五、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六、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須仍生存。
七、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其餘一○隻,各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一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後,再皮下注射強毒豬丹毒菌一○○MLD,觀察一○日,試驗組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