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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被檢豬丹毒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微溷濁且帶綠褐色之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八之間。
二、活菌數試驗:本劑每公撮內,須含有一億以上之豬丹毒活菌。
三、純度試驗:本劑之培養不得含有豬丹毒菌以外之細菌。
四、認定試驗:將本劑移殖於○.○五叮啶黃瓊脂培地時,須有豬丹毒菌集落之發育。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分別將本劑○.五公撮注射於皮下經二週觀察,仍須生存。
六、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試驗白鼠一○隻,分別皮下注射本劑各○.○一公撮經二週觀察後,以皮下注射強毒豬丹毒菌液一○○MLD攻擊後觀察二週,而試驗組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