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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被檢乾燥布氏桿菌第十九號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度試驗:除布氏桿菌外,不得含有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二五公撮於股內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活菌數試驗:將本劑以添附溶液行倍數稀釋後接種於 Tryptose agar平板培地,放置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經七二小時取出計算菌數,每劑量所含菌數不得少於五○○億。
七、鑑定試驗:本劑與布氏桿菌症陽性血清凝集反應時須呈陽性反應,對陰性血清之凝集反應須呈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