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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被檢家禽霍亂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不得含有家禽霍亂巴氏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及酚(Phenol)含有量各須為○.二%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各注射本劑○.五毫升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其餘十隻試驗小鼠各注射本劑○.二毫升於皮下,經二週,以家禽霍亂菌一○LD50皮下注射攻擊,觀察二週,試驗組小鼠須六十%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小鼠須全部發病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