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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被檢豬肺疫與副腸炎混合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其餘一○隻,各皮下注射本劑○.一公撮經二四小時後再於他側注射巴氏桿菌一、○○○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