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