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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42 條
被檢雞沙氏桿菌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粹試驗:除沙氏桿菌外,不得含有其他能檢出之活菌。
三、認定試驗:將本疫苗接種於營養培養基(Nutrient agar)進行抗生素耐受性測試,Salmonella enteritidis應對streptomycin具耐受性;Salmonella typhimurium應對nalidixic acid具耐受性。
四、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六、活菌數試驗:每劑量活菌數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示。
七、安全試驗:選一至五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其餘十隻口服投予本菌苗十倍劑量,觀察三週,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