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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4 條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得超過十個。
三、病毒迷入試驗:取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稀釋之疫苗十毫升加入玻璃珠(glass beads;直徑○.○一至○.一一毫米)後,高速震盪五分鐘,再以6,000g離心十分鐘,取上清液○.一毫升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囊液接種於三個九日齡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籤或仿單所記載之數量。
五、安全試驗:選一日齡至七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七隻,隨機選二隻為對照,其餘五隻以口服接種疫苗十劑量。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剖檢腸道應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