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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39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以鵝源水禽小病毒(Goose parvovirus)疫苗多次免疫在健康母雞後,採取卵黃中抗體,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