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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32 條
被檢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純度試驗:疫苗活菌於芳香族胺基酸(Aromaticamino acid)及對胺苯甲酸(Paraamino-benzoic acid)缺乏之選擇性培養基中不得生長。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Coil 行無極放電時,本疫苗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活菌數試驗:每劑量本生菌數須達 6.5×106CFU(Colony-forming units) 以上。
六、安全試驗:五日齡內無特定病原(Specificpathogen free, SPF)小雞十五隻,隨機取十隻為免疫組,經口服投予一百劑量之本疫苗,另五隻為對照組投予等量生理食鹽水,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試驗期間不投予抗生素。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