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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接種: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劑量各為○‧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接種: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四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外,其餘二隻各肌肉注射二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小牛接種:選五至六月齡無 IBR抗體之健康小牛二頭,任取一頭為對照,另一頭依疫苗之使用方法及劑量接種一次,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一頭經觀察二週合格後,以該疫苗再補強接種一劑量。試驗牛於接種前補強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牛亦同時採血分離血清,以二○○ TCID50之IBR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對照牛抗體價須為陰性(未達二倍),試驗牛抗體價須為二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