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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8 條
被檢豬假性狂犬病毒 GP1抗體用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檢測套組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異性試驗:依 ELISA之試驗及判定方法,測試豬假性狂犬病陰性血清或SPF豬隻血清(以100TCID50之豬假性狂犬病毒於攝氏三十七度,一小時之中和試驗抗體價小於二倍)、GP1基因缺損豬假性狂犬病毒抗血清均須呈陰性反應。
二、敏感性試驗:依 ELISA之試驗及判定方法,測試 GP1陽性之豬假性狂犬病毒感染豬隻中和抗體價(以100TCID50之豬假性狂犬病毒於攝氏四度,二十四小時之中和試驗)二倍之血清須八○%呈陽性反應,中和抗體價四倍以上之血清須一○○%呈陽性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