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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被檢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三%以下,Timerosal 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四週齡 SPF 雞或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健康雞二十隻,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各依用法注射一劑量(十隻)及五劑量(五隻)疫苗,疫苗注射後經二十一日觀察,觀察期間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
五、效力試驗:選四週齡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健康雞十五隻,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照用法注射一劑量疫苗,於疫苗注射後第三至四週,採血分離血清,測定中和抗體,結果免疫組須為平均十六倍以上,對照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