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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被檢豬萎縮性鼻炎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乳白色混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 Thimerosal 之含量須為○.○二%、蟻醛須為○.二%以下。
四、力價試驗:標準血清及既知抗體價陽性血清,以緩衝生理食鹽水,從一○倍起施行倍數稀釋後,依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急速平板凝集反應:被檢菌液(未經稀釋濃厚菌液)○.○三公撮與同量SPF豬血清,標準血清及陽性血清稀釋液,分別於清淨玻璃板上充分攪拌混合後一分鐘判定(試驗時溫度調整成攝氏二○至二五度),結果標準血清八○倍稀釋液及陽性血清稀釋液,均須呈顆粒凝集,但對照 SPF豬血清須不凝集。
(二)試驗管凝集反應:被檢菌液以緩衝生理食鹽水稀釋五○倍後,與同量(各○.五公撮)SPF豬血清,標準血清及陽性血清,各階段稀釋液充分混合後,置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反應二小時,再置攝氏四度冷室一夜後判定,結果標準血清須八○倍呈五○%凝集,陽性血清須呈各既知凝集價,但 SPF豬血清須不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