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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限供領有含該項抗生素或毒劇藥品
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製劑許可證之製造業者作為原料用。
國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限售予領有含該項抗生素或毒劇藥品
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製劑許可證之製造業者作為原料用。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或購用之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非經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或轉售。
動物用毒劇藥品之品目,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