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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