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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