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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化製場應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載運死亡畜禽;其屬委託載運者,化製場與受委託運輸業者應簽訂化製原料委託載運書面契約,並送化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
委託載運書面契約應記載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之姓名及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