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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隔離檢疫之動物,隔離期滿輸入人不提領者,自期滿之翌日起,每日增收作業費二分之一;期滿後十四日仍未提領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代理人繳清作業費及墊款,並通知其持憑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申辦結案手續後,將留檢動物交付代理人代領出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