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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運送至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之動物,應即個別編號,進行下列二項檢查:
一、健康檢查:受檢動物進入隔離場所後,應即查核名稱、用途、來源、預防注射、旅運情形,並實施健康檢查一次,除核對品種、年齡、性別、毛色、特徵外,測定體重、脈搏、呼吸、體溫、診查營養、結膜、口腔、外貌、糞尿、寄生蟲等項,登載健康檢查紀錄表。
二、例行檢查:留檢期間,應於每日固定時間檢查體溫、脈搏、呼吸,並注意食慾、精神、皮膚、口腔、結膜、糞尿等有無變化,填載於動物檢疫留檢期間紀錄表。
不適於個別編號進行檢查之雛禽、蜜蜂等檢疫物,檢疫人員得就前項各款所列項目,依實際情形填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