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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動物輸出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必要時並將動物運送至指定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俟隔離期滿,再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所簽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