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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開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診療機構中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證書及執業執照之字號。
四、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公立獸醫診療機構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六、補發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撤銷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八、其他應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