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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10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經歷,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係指其領有獸醫佐
證書後之經歷;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係指在專
任獸醫師指導之下從事獸醫專業工作。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業經考試或檢覈及格,並取得獸醫佐登記證書者,於本
細則修正施行前,其經歷之認定,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