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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獸醫師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遷移至原行政區以外執業者,並應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獸醫師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或所在地戶籍機關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告,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