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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獵捕區域非屬第三條所定區域。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第四條第一項或申請前未依第四條第二項經部落會議通過。
三、參與獵捕之人員不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目的非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
五、申請獵捕動物種類、方式非屬第六條第二項附表所列之動物種類或獵捕方式。
六、申請之獵捕區域位於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等或非屬其傳統領域。
七、申請獵捕區域位屬其他法規限制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地區,而未取得該管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