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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數個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查獲案件者,應由獲案機關先行協調,擇一代表單位具函辦理領獎事宜。
由數位民眾或數團體分別或共同舉發而查獲案件者,應由受理舉發機關就其所提供情資出力情形先行依序列冊,併案請獎後再個別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