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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已經核准之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自該日起算一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許可證由原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逕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