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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