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於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者,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