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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為農業財團法人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之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下簡稱原捐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推薦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原捐公法人有二個以上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推薦人數,由各原捐公法人按其捐助或捐贈之金額除以全體原捐公法人捐助或捐贈總額之比例分配之。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分配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