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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二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
(五)五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以下。
(六)六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甚深層:超過九十公分。
(二)深層:超過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
(三)淺層:超過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以下。
(四)甚淺層:二十公分以下。
三、土壤沖蝕程度:須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
(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
(二)中等:地面有溝狀沖蝕現象,其沖蝕溝寬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
(三)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U型、V型或UV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
(四)極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甚至母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象。
四、母岩性質:須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機具施作難易決定之,其分類如下:
(一)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間,農機具可施作者。
(二)硬質母岩: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機具無法施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