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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如下:
一、土地基本資料分析:應包含附表一所列之環境資料。
二、整體規劃原則:應參考前款之土地基本資料分析。
三、功能分區範圍規劃與其圖說及其容許使用項目、細目: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並明確劃分各功能分區之範圍界線。
四、公共設施規劃及其圖說: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配置公共設施構想,並應包含社區內現有與擬增設公共設施之項目、數量及相對位置。
五、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應包含當地資源特色之建材、地區紋理及建築型式。
六、其他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