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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為限,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坐落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之範圍。
二、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應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三、私人所有。但不包含集村興建之農舍及公寓式住宅。
四、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
五、五年內未獲其他機關補助。但屬社會救助法或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之住宅修繕補貼,不在此限。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