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 6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者免
附。
三、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
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暫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
文件,由主管機關先行審查,俟水土保持義務人檢附該文件後,再行核定
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期限不受第十四條規定限制。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查程
序,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