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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