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審定或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
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一、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情節重大。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令其停工而未停工。
三、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廢止。
四、因申請變更設計或違規施工,而不符原核定水土保持書件之種類及規
模。
五、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命水土保持義務人辦理變更設計
而未辦理。
前項之廢止,如已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並
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回,未依規定期限繳回者,公告註銷。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