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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
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
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
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