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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