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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 11 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
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
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
分,未有適當處理者。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
四、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開發行為者。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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