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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6 條
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維護及修繕。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限期承租人改善及修繕,屆期未完成改善及修繕者,本署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致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