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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