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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進用及調派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派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者,仍支原薪(含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其調派高職級職務而未具進用資格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
二、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新進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進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進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進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灌溉工程人員得調派灌溉管理人員及綜合行政人員。
灌溉管理人員得調派綜合行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調派灌溉工程人員:
一、經第十六條甄試或農田水利會考試及格,其甄試或考試類科與調派職務性質相近。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科別或學系性質與調派職務性質相近。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或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照。
綜合行政人員具有前項各款之一者,得調派灌溉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
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甄試、考試類科、第二款所定科別、學系及第三款所定相關類科、職類如附表六。